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标识实施规则
一,咨询报价递交资料
1.营业执照复印件
2.备案单元各规格型号产品信息
二,认证周期
1.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内完成,如有特殊情况,可加急处理.
三,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备案单元划分要求
注: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额定转速为500-3000r/min,但GB30253中表3未列出额定转速的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,其效率值由线性插值法确定。
四,适用范围
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(以下简称标识)的使用,备案和公告。具体包括:
(1)1140V及以下的电压,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,额定功率为0.55KW~375KW,极数为2极,4极,6极,8极,10极,12极和16极,单速封闭自扇冷式,连续工作制(SI)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;
(2)1000V及以下的电压,变频电源供电,额定功率为0.55KW~110KW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;
(3)1000V及以下的电压,变频电源供电,额定功率为0.55KW~90KW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;
(4)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。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:
(a)与其它设备如泵,风扇,压缩机,曳引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;
(b)制动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(风扇罩内算机壳外)。